由于每个人的自我和利己心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不断碰撞、冲突,恶意也就由此自然生出。
叔本华论道德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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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而当同情升至更高的层级时,它则转化为一种积极的推动力量,
道德上的自由,从某种角度看,确实与身体、物质层面的自由有着密切关系——这也说明,道德自由的出现,必然晚于身体自由的产生。
这样被动因所左右的人,还算是自由的吗?当一个强烈的反向动因足以阻止一个人的自主行动,甚至让某种行为彻底变得不可能时,这种心理阻碍是否和真正的物质障碍一样,等同于剥夺自由呢?
“自由”这个词,只要稍加思索,就会发现它本质上是个带有否定意义的概念。每当我们说起“自由”,脑海里首先浮现的,不是某种存在,而是“没有阻碍”的状态。与之相对的,阻碍本身则总是具体的、带有肯定特性的东西。
正是这种纯粹理解力,先验地向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条不容置疑的原则:“如果A是B的原因,那A同时也是B一切结果的原因。”
良心,就是一个关于自我认识不断完善、不断积累的过程。这份认识是从我们的行为开始的,尤其是那些面对同情心召唤时的选择。要么我们充耳不闻,去做出对他人有害的事,这通常是因为被利己或恶毒驱使。要么我们抵抗自私与恶意,顺从内心的同情,去帮助他人。
用更简洁的语言说:当动因进入意识时,意欲活动到底是不是必然发生?或者换种问法:意欲在面对动因时,是否真正保有“行动”或“不行动”的绝对自由?
良心这一概念,如同其他众多抽象观念一样,很少是由某种客观真实确定下来的。不同的人对良心的理解各不相同,而在各种著作中,这一概念也始终模糊不清、界限含混。
因此,不公正的行为,本质上永远意味着对他人的伤害。不公正这一概念具有肯定性特征,逻辑上先于公正的概念。反之,公正的概念则是纯粹的否定性概念,它只是说明行为人在行动中没有伤害别人,也就是没有做出不公正之事。
在第一个层级上,同情的作用主要是抑制性的。
没有什么比一个人那种发自内心、彻头彻尾的幸灾乐祸,更能清楚地揭示出他内心的卑劣、恶毒以及彻底的道德败坏。一旦在某个人身上发现了这种特质,我们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从此与他保持距离,永远远离。
我的想法
12外部世界的对象,必然地决定着我们的意欲活动吗?如果是这样,那又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如果不是,是什么必然地决定着我们的意欲活动?意欲到底是不是自由的?如果是,它就不应该受到任何必然性的约束才对?
本质上还是动物自身的意欲。
与意欲是相反还是相同。
但是对自身的意识缺乏一个明确的定义。
这里我有一个问题:如果我的意欲受到桌面上面包的刺激,从而指挥我产生行动去拿面包吃掉, 但是被人按住了双手,此时我的意欲是自由的吗?它的目的并未实现,可是它确实完成了去指挥我去拿面包的过程。
仅仅只有这些吗?
前文提到:自身意识的全部内容,或者说我们所谓的“内在感知”的全部对象,实际上就只是各种意欲的骚动,意愿与不再意愿的变化,渴求与抗拒的此起彼伏。这就是我们内心世界的全部景象。所以,我们希望从自身意识中去寻找上面的问题的答案是行不通的,因为自身意识已是意欲所导致的了。
即我的意欲是否可以对任何外在事物都形成它想要接触之或者改变之的欲望?换言之,我的意欲是否可以选择对任何动因做出自由的响应?
我们是如何认识自我的?在向内关照我们自身时,剔除掉那些关于外部事物的意识——由认知功能对外部事物产生的意识,只剩下我们关于自身的意识,那么我们在内心隐约能感觉到的那个“我”,那个我们在言语交谈中经常使用的“我”,那个我们朴素的感觉到一个类似于某种精神实体的“我”,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
因为自身意识本身就是意欲活动的副产物,是认知能力对于意识活动过程产生的认识,自我意识是意欲的骚动。
你自己觉得自己是一个什么东西?是如何认识自己这个个体的?自己是一个怎么样的存在?
如果动因真的是意欲活动的原因,那么只需要无限制提高动因的强度,就必然会导致某一意欲活动的必然发生了。